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