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