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