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