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下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