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