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厕所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村改厕信息化台账,对改厕户信息、工作进度、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现逐村逐户精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改厕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范畴,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实行改厕信息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