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长效管护机制。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相关人员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鼓励乡(镇)、村设立农厕服务站(所),负责厕所维修管护等工作。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