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处理,逐步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与当地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农村厕所污水集中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粪污进行集中收集、清运、处理、利用。通过粪污处理站集中处理、堆肥和有机肥生产等方式,推动农村厕所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