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厕所服务规范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公共厕所管理水平。农村公共厕所实行属地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确因村庄改造、道路拓宽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