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投入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厕具设备生产企业研发适合农村实际的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厕所建设材料、除臭杀菌、智能管理、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科技研发。强化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交流活动。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