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桩或者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界桩和破坏地面标志。

禁止越界采矿,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