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满三年,中型矿山企业满二年,小型矿山企业满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