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信息化建设、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列入本级预算;

(五)加强消防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六)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工作,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