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住宅区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