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