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每年11月9日消防日和每年11月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