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