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负责;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志愿消防队的业务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自行筹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