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