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中村、村屯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农村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的连接成片的建筑物,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力量建设,督促和指导做好本地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