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单位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下同)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核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