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内河管理实行名录制,具体名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内河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管理范围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