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内河名录、管理范围、管控要求、控源截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造、生态补水等内容,保障城市内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水体通畅等基本功能,满足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的需要,以实现城市内河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且与防洪防潮、排水防涝、雨污管网建设等涉及城市内河管理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