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内河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城市内河建设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内河综合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城市内河综合整治;
(三)监督涉及城市内河的市政工程(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建立城市内河管理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水资源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监督水利防洪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内河流域范围内城市、村庄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查处涉河违法建设,监督城市内河绿化养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城市内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水质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内河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