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内河每五年应当进行清淤疏浚,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

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