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内河每五年应当进行清淤疏浚,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畅。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