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内河整治应当保护内河历史风貌,维持内河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擅自改变内河岸线,不得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内河。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