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城市内河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内河生态健康。

鼓励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再生水用于城市内河补水。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