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内河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内河整治内容包括:
(一)河道清淤疏浚、截污纳管、补水调水等工程;
(二)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清理;
(三)护岸、护栏、桥梁、涵闸、电力、照明、通信、界桩、公告牌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四)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和景观建设;
(五)拆除和改造不符合防洪标准、占用河道等违法建(构)筑物;
(六)开展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