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修建涉及城市内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核前,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内河保护事项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