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城市内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