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