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汀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推进汀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系统治理,统筹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