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汀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汀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汀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水量调度、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汀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