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管理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改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