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非法侵占河道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