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化工园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