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汀江流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汀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汀江流域保护工作,制定汀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汀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汀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
汀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
汀江流域各级河长、河道警长按照《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的规定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