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侵占河道岸线;(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截弯取直或者填堵、缩减、硬化河道;(五)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无采砂许可证进入河道采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