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汀江流域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面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