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汀江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