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投饵、用药不得影响水域水质达标。
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养殖尾水应当通过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水生植物等措施,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鼓励实行标准化池塘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水库生态健康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养殖。
严格控制和规范牛蛙、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新建、扩建牛蛙、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环评要求。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