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汀江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发现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