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汀江流域干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干流其他河段及一级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汀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