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汀江流域干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干流其他河段及一级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汀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