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汀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码头、古桥、古渡、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市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对汀江流域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