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以科普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骗取财物,以及发布虚假科技信息或者反科学、伪科学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未及时予以纠正的,由科学技术、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