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普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科普经费投入力度,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负有科普工作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开展科普工作的相应经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