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科普数字化转型,为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