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