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民政、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安全应急等知识。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